Deanna Church是加利福尼亚州Menlo Park的基因测序专家,他希望无论是高端仪器,还是低端的手持式设备,都能够拥有一个合理的价格,这样讲有更多的玩家可以消费得起,将新研发的仪器借给研究者使用将有助于开发出一些新的应用程序,也会有助于原来仪器技术的改进
其中,中药饮片、中成药增速较快,分别为30.9%和21.4%。数据延伸:2011年医药产业经济运行分析2011年,医药产业共有6154家企业,总资产13762亿元,同比增长23%。
中成药4136亿元,同比增长21.3%。2012年,受欧美国家需求下降、部分国家进口标准提高等因素影响,医药产业进出口贸易增速回落较大,全年累计进出口额810亿美元,同比增长10.5%,增速较上年下降29个百分点。中成药5065亿元,同比增长21.1%。其中,中药饮片、化学药品制剂增速较快,分别为27.5%和25.3%。其中,化学药品原药3820亿元,同比增长13.7%。
中药饮片1020亿元,同比增长26.4%。2012年医药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7950亿元,同比增长20.1%。实验室中进行的生物学实验,显示出在细胞中加入此类药物后能够抑制病毒的繁殖。
冯子健等人的论文显示,有82%的患者发病前接触过家禽或猪,或是去过活禽市场。他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另一部分人由于入院后迅速死亡,其流行病学史只能通过亲友描述,无法得到准确还原,无从得知其是否接触过家禽,因而没有统计在内。冯子健说,目前没有发展到这一步。冯子健2014年2月10日接受南方周末记者专访时表示,从最新的数据来看,H7N9的发病特征与2013年相比没有出现显著变化。
随着冬季的过去,发病数可能会再次减少。但是对于同样感染H7N9的病人,一组使用达菲,而另一组作为对照组不使用,这种做法是违反医学伦理的。
研究人员认为,在密切地、长时间、无保护地接触有症状的患者后,有限的人传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不过这种情况很少见。由此,研究人员们推断药物应该对人体有效。后者发病以青壮年为主,老人很少,而H7N9的患者中20岁以下的患者则只占很小一部分。有限人传人 结合之前对H5N1的研究结果,研究人员目前推测人从禽类感染H7N9的途径可能有两种,均与禽类的粪便有关。
另一种可能性是,禽的粪便或分泌物形成了气溶胶,悬浮在空气中。你可以看到活禽市场里宰杀时脱毛机高速运转,把毛去掉,这个过程就可能产生病毒的气溶胶。这也是由于感染H7N9的患者病情发展很快,病死率也相当高。舒跃龙在2月10日卫计委的新闻发布会上称,要改变禽类的销售、食用模式,尽量选购冰鲜鸡,才会降低感染禽流感的风险。
不过另一方面,中国疾控中心的专家普遍认为,如果中国的禽类养殖和消费方式不做出改变,H7N9的发病有可能再度进入一个新的循环,今后更多类型的禽流感病毒也还会出现。流行病学调查数据显示,H7N9发病年龄60岁以上偏多,男性比女性多一倍,病例主要集中在华东地区。
一种可能性是,在活鸡市场中,禽的粪便或是被禽类粪便污染的物体表面带有病毒,人的手接触这些污物之后,再用手接触口鼻眼,病毒便进入粘膜,导致感染。当然,科学家们一直担心的是H7N9获得持续的人际传播的能力。
高比例的病人都有非常明确的接触活鸡的历史,这个比例达到了70%到80%。如何阻断病毒从过去一年里H7N9发病的过程来看,专家认为,进入夏季后禽到人的传播变弱,禽与禽之间的传播可能也变弱了,才出现了暂时消失的现象。国家流感中心主任舒跃龙等人发表在2月5日《柳叶刀》上的论文认为,死者也是在活禽市场感染到 的病毒。禽流感病毒专家、哈尔滨兽医研究所陈化兰在去年已经发现有一株H7N9能够在雪貂之间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而科学家研究禽流感病毒是否具备人传人能力的时候通常是用雪貂来衡量的。对临床数据的分析显示,H7N9病毒感染从发病到住院的中位时间是4天,从发病到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的中位时间为7天,从发病到死亡的中位持续时间为21天。他说2014年1月以来,每天都有新发病例报告,少则3到5例,最多时每天达到10例,而近两日开始,已有所回落。
他的病程进展非常快,死亡第二天才做出诊断,此后我们采样送检,对他的亲属和同事进行了调查,但是每个人都很难把他准确的发病前的禽类暴露经历和病人接触经历复原出来。中国正在以激进的方式应对H7N9禽流感。
病毒可能是患者咳嗽时通过飞沫传播的。至于这种差别究竟是何原因造成的,仍然是令科学家们感到困惑的一个问题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意见稿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第二章 纳入范围第九条 根据《行政处罚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或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二)未依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受到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三)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或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未按要求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或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依照规定管理受托方的生产行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四)生产条件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而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停止生产、报告,或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或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或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五)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六)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产品注册证书、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公布其直接查办、挂牌督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和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四章 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二)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行政处罚的;(三)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受到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行政处罚的;(四)违反《药品管理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撤销相关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一)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二)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应包括:(一)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二)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三)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第二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等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第三章 信息公布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一)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二)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三)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五)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造成严重后果,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六)违反《食品安全法》,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在公布黑名单期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首次公布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数据库。第三十一条 司法机关通报的刑事处罚案件相关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和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者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